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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精神研究基地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11-0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庆精神研究基地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运行制度,保障大庆精神研究基地学术分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物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东北石油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大庆精神研究基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庆精神研究基地学术分委员会是研究基地学术决策、评估、咨议和监督机构。

第三条大庆精神研究基地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基地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大庆精神研究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5至11人之间的单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原则上应由所在大庆精神研究基地的校学术委员担任。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具体条件如下:

1.应是大庆精神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

2.应为教授、研究员或具有相应高级技术职称;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

4.关心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

5.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

6.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或自荐。委员会全体成员由基地主任聘任。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1.制定研究基地的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

2.确定研究基地的重大科研项目,通过基地的课题指南;

3.通过研究基地招聘的研究人员的资格审查;

4.对研究基地的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作出学术鉴定;

5.监督研究基地的学术活动,把握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

6.听取研究基地主任的工作汇报;

7.监督研究基地的经费使用和年度开支计划。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九条学术分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学术分委员会可邀请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中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科研领域的技术机密与商业秘密等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于个人行为造成泄密而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基地学术分委员会可以按照组成规则要求适当调整委员的构成,由基地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

第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项,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东北石油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它上级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