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为教育科研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由研究中心资助经费的所有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黑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庆精神研究中心”;第二署名人单位可署“黑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庆精神研究中心”,也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兼职人员所在学校等。
第二条 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黑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庆精神研究中心”。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三条 大庆精神研究中心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第四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应组织对重大项目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等,应按《黑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研究中心的重大研究项目的成果鉴定,成果鉴定的组织和鉴定专家的选聘由省厅有关部门负责,鉴定过程采取严格的相关人员回避措施。
第六条 研究中心建立年中工作汇报制度,每年6月末的一周内召开年中工作汇报会,并由相关人员提交年中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学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重大研究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报告;
3.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条 除年中工作汇报外,重大活动情况应通过网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 研究中心建立年终研究成果汇报制度。各研究项目,特别是重大研究项目应每年报告一次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成果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校科研处和省厅相关部门,并在网上公开。成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4.主要论文、专著摘要。
第九条 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研究中心负责人应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进行成果统计的年报工作,并在统计年度的次年2月5日前将年报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