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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精神研究中心业绩考核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11-06 】

为了大力促进大庆精神研究中心的科研工作,强化激励机制,促使全体研究人员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多出重大研究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业绩考核适用于中心各个研究室。中心根据各研究人员驻所性质,区分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分别核定业绩。

第二条 业绩考核的内容是进驻中心的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工作成果包括学术著作、论文、课题研究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教材等。

第三条 业绩的计算以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基础,以4000字为1标准单位篇(以下简称篇),按实际字数予以换算。

第四条 中心各研究室基本业绩的确定办法如下:

1.研究人员按其聘任性质每年应完成的基本业绩为:专职研究人员10篇;兼职研究人员4篇。

2.各研究室年度基本业绩根据各研究室的在编人数、职称结构及基本业绩定额核定。

第五条 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按以下办法折算为学术论文标准篇数:

1.课题研究报告

(1)经鉴定通过并结项的课题研究成果(以最终成果为一项)按立项级别折算学术论文。

(2)中心重点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每一项折算为12篇。

(3)中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任务项目每一项折算为8篇。

2.专著

(1)学术专著每2万字折算为1篇。

(2)译著每4万字折算为1篇。

3.被有关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

(1)被国家级教育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每项折算为12篇。

(2)被省级教育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每项折算为8篇。

(3)被市级教育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每项折算为4篇。

4.教材

(1)教育部及其它部级单位统编教材,每3万字折算为1篇。

(2)一般教材每5万字折算为1篇。

第六条 对合作成果,包括合作的论文、课题、专著和教材等,只对第一、二、三作者计算工作量。分摊办法为:第一作者按成果篇数的60%计算;第二作者按40%(无第三作者时),或30%(有第三作者时)计算;第三作者按10%计算。

第七条 业绩按公历年度分年进行下达和考核。每年年初,由中心办公室根据各研究室驻所研究人员的情况,测定各研究室业绩,由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下达。

第八条 每年度开始的前两周,中心主任应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上年度中心完成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折算办法,进行折算和汇总,以考核中心所聘专、兼职研究人员的业绩完成情况。

第九条 中心根据基本业绩和实际完成的业绩,分别核算各研究室的定额工作量,超额工作量和未完成工作量。

第十条 对重大科研成果和突出科研贡献的奖励办法,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