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石油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庆精神研究中心”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庆石油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庆精神研究中心”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相关科研项目、取得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使大庆精神研究的整体水平得以提升,具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重点研究基地。
2、人才培养: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培养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二是通过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编译教材,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的转化,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三是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使研究中心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在该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高校在该研究领域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的重要基地。
4、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地方政府、石油石化企业及石油高校等部门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其成为全省知名、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深化科研体制改革: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研究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石油高校和省内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总之,研究中心应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全面落实上述五项任务,充分发挥“思想库”、“人才库”和“信息库” 的作用,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为龙头和契机,推动大庆地区和全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及省教育厅科技处汇报工作。
第四条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研究中心主任工作汇报,审议并指导研究中心规划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讨论研究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研究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由研究中心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研究中心、完成课题后出研究中心”的要求聘任,与研究人员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六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研究中心从事课题研究的工作时间: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0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驻研究中心工作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外单位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研究中心,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单位证明。
三、项目管理
第七条 研究中心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研究中心建设的首要任务。除承担教育厅重大项目外,应积极从国内外承揽其他重大研究课题。
第八条 由研究中心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成果须注明“黑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庆精神研究中心基金资助”。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验收报告,按《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管理
第九条 研究中心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究中心的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1/3。研究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另行投入。
五、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1)能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2)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等设备。(3)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结构合理、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重点研究基地网页。(4)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5)每年为研究基地提供1—2位出国访问学者名额,接待1—2位国外访问学者。(6)学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解决其学术成果发表园地问题。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拥有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要特别注意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情报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对图书资料进行编目;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六、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实行每6个月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向有关部门提供一份研究咨询报告。
七、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由研究中心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署名单位应为研究中心名称,或标注“黑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庆精神研究中心”的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注明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中心和作者三方共同享有。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按《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横向经费情况等;⑹工作报告档案,如工作简报、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基地大事记等;⑺其他档案。
九、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研究中心制定的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