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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精神研究中心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11-06 】

为了规范大庆精神研究中心图书资料的保管、利用,更好地服务本中心的各项科研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心设置专用资料室,并配备资料管理员一名,负责对本中心所有图书资料文献进行全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条 图书资料管理员应忠于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其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1. 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不得与他人聊天、吸烟、唱歌或听收音机;也不得从事与图书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2. 资料管理员应当积极了解当前专业图书、期刊、音像资料的出版发行情况,了解读者的信息需求,定期编制图书资料采购计划,并报请中心主任批准,以便及时更新、补充所需的图书资料。

3. 资料管理员应及时对新购进的图书、期刊、音像资料进行登记,并按照中图法正确编号,以便于日常管理。

4. 资料管理员应当及时对图书资料的借阅情况进行登记,并负责催促借阅者按时归还到期图书。

5. 在借阅过程中图书资料如发生破损,资料管理员应依法取得有关责任人的赔偿,并应及时加以维修。

6. 加强图书和其他资料的日常管理,配合分管领导制定并公布图书的借阅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 进入本中心资料室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服从资料管理员的管理,不得大声喧哗或在资料室内聊天。

第四条 本中心图书资料仅供本中心研究人员借阅,不受理非本中心研究人员借阅。

第五条 本中心研究人员借阅图书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资料到期时必须按时归还或办理续借手续;无故超时必须按规定接受罚款。

第六条 本中心研究人员每次借阅图书资料不得多于2本(册),每本(册)图书资料的借阅时间不得多于14天。当本研究中心人员个人手中在借图书资料等于或多于2本(册)时,不得再借阅,直至其在借图书资料少于2本(册)方可再借阅。

第七条 在借阅期间,借阅人员应当爱惜所借图书资料,不得撕毁、割裂图书资料,不得在图书、期刊、报纸上乱涂乱划。图书资料如有人为损坏,借阅人员应要求其按两倍价格加以补偿。

第八条 在借阅期间,如图书资料发生丢失,借阅人员必须按质价予以赔偿。丢失图书资料,若为一般资料,借阅者应按五倍书价赔偿;若为稀缺资料,则应按十倍书价赔偿。